杨福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是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法学本科学历,拥有逾近百件案件的处理经验,秉持“愿我心能昭日月,望天下无忧”的执业理念。此次他代理的交通事故二次诉讼案件,充分展现了其专业的服务流程与细节把控能力。
案件背景梳理
杨福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前案情况进行了详细梳理。前案中,原告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于20XX年X月XX日诉至法院,法院于20XX年XX月X日作出(20XX)浙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XX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3953.15元,被告唐X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00元,该判决已生效。前案认定被告唐X驾驶机动车逆行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构成两处十级伤残。
新增事实调查
杨福律师深入调查本案新增事实。自20XX年X月X日起,原告多次赴绍兴市XX中医医院、浙江院附属第一医院门诊治疗,并于20XX年XX月XX日住院治疗X日,行“全髋关节置换”手术,诊断为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右侧)。20XX年X月X日,原告委托浙江中和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XX年X月XX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任右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及行右髋关节置换术的后果与本次交通事故所致右股骨颈骨折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任右股骨颈骨折后继发右股骨头缺血性坏死经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后的人体残疾等级为九级;建议误工期2XX日、护理期1XX日、营养期1XX日。杨福律师还关注到浙江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复函明确两份鉴定意见书确认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不需要累计。
损失认定与诉求提出
基于上述事实,杨福律师精准认定原告新增损失。包括医疗费30866.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护理费差额1062元、误工费差额13584.50元、残疾赔偿金差额155100元(伤残等级由十级升至九级)、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辅助器具费152元、鉴定费3350元,以上损失合计211014.89元。并据此提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的差额和新增的护理费、误工费等暂合计311321.8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讼请求。
法律适用与判决结果
在庭审中,杨福律师合理引用法律依据,指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人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最终法院采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唐负事故全部责任,判决被告XX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207664.89元,鉴定费3350元系间接损失,由被告唐承担。案件受理费5970元,由原告负担1924元,被告XX公司负担3982元,被告唐X负担64元。通过杨福律师的专业代理,原告在二次诉讼中再获赔偿21万余元,两案合计获赔5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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