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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产纠纷律师俞雯:多领域化解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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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6 · 181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俞雯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671人 执业5年
律所: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2111311113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5365128136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参与办理多起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与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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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俞雯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擅长房产纠纷、公司经营、合同纠纷等领域。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她代理被告胡XX、谭XX,成功调解“查封过户”僵局,使被告免于高额索赔并促成和解;在租赁纠纷中,她代理被告章XX,终审胜诉,客户免担百万租金,成功驳回对方全部上诉请求。

执业背景

俞雯律师自2021年起在南京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她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地区为南京。其主要客户类型涵盖个人与企业,工作方式侧重民商事诉讼。在执业过程中,她尤其擅长房产纠纷,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余件,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公司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也有涉足。

租赁纠纷代理

在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租赁纠纷案件中,原告马鞍山市XX(经营者黄XX)与被告石XX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石XX委托章XX代为提取租赁物,但未按时归还租赁物并支付租金。原告将石XX、章XX及担保方安徽省XX公司诉至法院。俞雯律师作为被告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

一审法院认定石XX与章XX之间成立口头委托代理关系,章XX代为提取租赁物的行为属代理行为,民事责任应由石XX承担。同时考虑到原告在履约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对租金请求予以部分支持。石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与章XX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俞雯律师在二审中,通过分析通话记录、租赁单据内容及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等证据,向法院证明石XX与章XX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章XX的行为未超出委托范围。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石XX需归还XXX钢管2451.30米、扣件1200只,支付租金10864.40元,姑孰市政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房屋买卖调解

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徐XX、王某某起诉被告胡XX、谭XX,要求两被告协助将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的不动产变更登记至原告徐XX名下,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俞雯律师作为被告胡XX、谭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俞雯律师积极与原告方沟通,分析案件情况,制定调解策略。她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出发,向原告方说明被告的立场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胡XX、谭XX于房屋解除查封后三日内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于办理过户当天向被告支付增加的购房款16万元;若被告不配合过户,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需支付违约金40万元;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原告负担,被告免于高额索赔并促成和解。

购房纠纷胜诉

在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南京XX公司、XX公司、第三人江苏XX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原告主张被告交付商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则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公司涉嫌犯罪,并主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担责。俞雯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

庭审中,俞雯律师围绕款项支付是否到位、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她通过收集证据,证明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XX公司具有约束力,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南京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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