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与执业背景
朱亚龙律师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现就职于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205202310581445。他自执业以来,秉持“正直为本,诚信为锚”的执业信条,深耕企业及个人法律服务领域。作为全国律协成员、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师团队负责人,他还担任每日经济欣慰受邀律师、某高校校外就业指导、律所实习律师指导等职务。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百余件,在民商事诉讼与非诉案件方面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尤其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
二、婚礼合同纠纷案情
原告何XX因筹备婚礼,于20XX年X月与被告张家港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婚礼策划协议》,支付定金5000元。6X月双方再次签订协议,调整总服务费用为35000元,另增加甜品费1888元,原告当日支付预付款15000元及甜品费1888元,累计支付21888元。两份协议均有“款项一经交纳,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还”的条款。后因原告与未婚妻感情变故,婚礼无法举办,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被告以合同约定及已产生前期成本为由拒绝。双方协商无果,原告委托朱亚龙律师提起诉讼。
三、诉讼策略制定
朱亚龙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核心争议焦点制定了诉讼策略。一是主张格式条款无效,案涉“概不退款”条款是被告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且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应属无效。二是厘清定金法律边界,指出首期5000元定金远超合同标的额20%的法定上限,超额部分应视为预付款。三是质证被告损失依据,在庭审中对被告主张的物料采购、人员提成等1.8万余元损失证据进行严格质证,指出其支出未经原告确认,与本案关联性不足。
四、案件结果与价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因婚礼取消合同予以解除。合同中“款项一经交纳,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还”的格式条款显失公平,不具有约束力。综合考量合同履行程度、被告实际筹备情况及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判令被告返还服务费10000元,因甜品费未实际发生采购,判令全额返还1888元,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共计11888元,本案一审终审。朱亚龙律师精准运用《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定,否定霸王条款效力,合理界定定金与预付款界限,严格质证维护权益,高效解决纠纷,帮助委托人在短时间内拿到生效判决实现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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