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为刘XX,被告包括刘XX、莲XX、汪XX、盖XX以及乌苏市XX公司。原告刘XX诉称被告刘XX、莲XX于20XX年XX月XX日向其借款6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4个月,月利率3%,其余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到期后未偿还,故诉至法院,提出多项诉求。被告刘XX则辩称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与原告主张不同,且对利息计算等有异议,被告汪XX、盖XX称本案已过保证期间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及相关合同情况
20XX年XX月XX日,被告刘XX、莲XX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等,约定借款金额及相关事项,被告汪XX、盖XX、乌苏市XX公司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当天被告刘XX、莲XX出具借据,载明被告乌苏市XX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XX年X月XX日,原告向被告汪XX、盖XX指定账户转账564000元。之后又签订保证合同及抵押合同,但抵押未办理登记。期间被告刘XX分十次向原告偿还480000元,双方对该款项性质存在争议。
法院审理及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刘XX、莲XX于20XX年XX月XX日向原告借款564000元事实成立。保证合同部分条款无效,本案保证期间已过,被告汪XX、盖XX、乌苏市XX公司连带保证责任免除。借款期间利息及逾期利息按约定计算,被告刘XX偿还的480000元按规定扣减。最终判决被告刘XX、莲XX偿还相应款项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并对受理费等承担作出判定。如不服判决可上诉,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王伟栋律师在此次案件中,凭借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被告刘XX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和诉讼代理服务,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让我们看到了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