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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背后的律师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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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5 · 155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伟栋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72人 执业8年
律所:北京海勤(厦门)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2201810041043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250841903
代表案例:24个
律师优势: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王伟栋律师,北京海勤(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执业期间,经手办理了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屋买卖等各类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及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王伟栋律师秉着高度责任感,善于将法律理论与诉讼程序技巧相结合,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金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对待当事人真诚且富有耐心,认真负责、逻辑严密,承诺在法律范畴内坚持委托人利益至上,竭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委托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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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王伟栋律师是北京海勤(厦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多年专注于民商事合同等领域。在刘XX与刘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他作为被告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此案历经审理,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借款事实、保证责任等进行认定并作出判决,王伟栋律师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展现其专业的诉讼代理能力。

案件基本信息

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为刘XX,被告包括刘XX、莲XX、汪XX、盖XX以及乌苏市XX公司。原告刘XX诉称被告刘XX、莲XX于20XX年XX月XX日向其借款6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4个月,月利率3%,其余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到期后未偿还,故诉至法院,提出多项诉求。被告刘XX则辩称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与原告主张不同,且对利息计算等有异议,被告汪XX、盖XX称本案已过保证期间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及相关合同情况

20XX年XX月XX日,被告刘XX、莲XX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等,约定借款金额及相关事项,被告汪XX、盖XX、乌苏市XX公司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当天被告刘XX、莲XX出具借据,载明被告乌苏市XX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XX年X月XX日,原告向被告汪XX、盖XX指定账户转账564000元。之后又签订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但抵押未办理登记。期间被告刘XX分十次向原告偿还480000元,双方对该款项性质存在争议。

法院审理及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刘XX、莲XX于20XX年XX月XX日向原告借款564000元事实成立。保证合同部分条款无效,本案保证期间已过,被告汪XX、盖XX、乌苏市XX公司连带保证责任免除。借款期间利息及逾期利息按约定计算,被告刘XX偿还的480000元按规定扣减。最终判决被告刘XX、莲XX偿还相应款项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并对受理费等承担作出判定。如不服判决可上诉,判决书生效当事人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王伟栋律师在此次案件中,凭借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被告刘XX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和诉讼代理服务,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让我们看到了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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