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专长
于欣自2023年开始在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其展现出了出色的专业能力。以库尔勒市的一起诈骗罪案件为例,犯罪嫌疑人何XX明知曾XX不具有申领棉花补贴的资格,经事先商议,让其以自己名义申报棉花补贴,骗取棉花补贴款X4252.32XX元,个人分得25X00元。何XX面临着诈骗罪的指控。
于欣作为何XX的辩护律师,仔细审查证据链,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他发现何XX具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退赔25X00元等量刑情节。基于这些情节,于欣与检察机关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从法律适用和量刑建议等方面进行了有理有据的阐述。最终,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决定对何XX不起诉,为何XX成功避免了刑事处罚。
劳动争议代理
在劳动争议领域,于欣同样表现出色。申请人XX诉被申请人XX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XXXX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中,申请人称于2023年3月4日到被申请人处上班,约定工资为每月5000元。2023年4月2X日下班时因交通事故受伤,申请人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拒绝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4X5元以及补齐2023年3月4日至2024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于欣作为第三人XXXX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仲裁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首先明确指出申请人已经与被申请人建立了明确的劳动关系,并且双方签署了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被申请人不应支付申请人不签订合同的双倍劳动报酬。对于申请人称在第三人处工作的说法,于欣指出申请人未在第三人处从事任何工作,其工资薪酬由被申请人负责支付,与第三人无关。对于申请人社保未领取的问题,于欣认为应参照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被申请人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在质证环节,于欣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反驳。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其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于欣指出3月4日至4月2X日在第三人处工作需要提供相关证明;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于欣指出事故发生时间不是第三人的上下班时间,申请人受伤与第三人无关;对于疾病诊断证明书,于欣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质疑。最终,仲裁委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申请人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请求,于欣成功为第三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于欣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能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策略,在证据与程序的框架内实现正义,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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