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吕飞飞于2018年开始在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执业,服务地区为安阳。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远超百件。其主要客户类型包括涉及刑事犯罪的个人以及面临婚姻家庭纠纷的当事人。工作方式上,既侧重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工作,也在婚姻家庭纠纷等非诉业务中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建议。
过失致人死亡案
在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上诉人李X与被害人刘X系情人关系。2019年10月24日晚,李X酒后驾车载刘X上高速,途中二人因琐事争吵。刘X因车内温度高脱外套,李X打开车窗让其穿衣,刘X以跳车威胁关窗,李X未答应也未停车,刘X遂跳车,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测,李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3mg/100ml。吕飞飞作为李X的代理人,仔细分析案情后认为,虽然李X存在酒驾行为,但刘X跳车属于突发意外情况,李X主观上并非故意导致刘X死亡。在诉讼过程中,吕飞飞围绕李X的主观意图和行为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和辩论,强调李X对刘X跳车的可能性估计不足,并非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最终,为李X争取到了相对合理的判决结果,避免了更重的刑罚。
串通投标案
2014年到2015年,被告人张X伙同他人参与“某城中村改造工程”投标,借用江海XX公司资质,串通其他公司投标报价,中标金额达1.3亿余元。吕飞飞介入此案后,积极与法院沟通。他详细研究了案件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张X虽然参与了串通投标行为,但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吕飞飞依据法律规定,为张X争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与法院的多次沟通和协商,结合张X的具体情况,最终成功为张X争取到了缓刑的结果,让张X避免了长时间的监禁。
涉卡案件
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赵X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进行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让他人办理银行卡并提供给上线。公诉机关认为赵X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应数罪并罚。吕飞飞作为赵X的代理人,深入分析案件细节,认为赵X收购他人银行卡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其行为应认定为一罪。在法庭上,吕飞飞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和法律适用的准确解读,有力地论证了赵X不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最终,法院采纳了吕飞飞的辩护意见,判决赵X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成功将重罪辩成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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