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起在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他主要服务于西安、咸阳地区,同时也为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提供法律服务。其主要客户类型包括企业和个人,在执业过程中,既擅长诉讼业务,也能处理非诉法律事务。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丰富的案件经验使他在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都有出色表现。
合同纠纷代理
在冯某与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冯某在购买终身寿险后,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高度残疾,申请理赔却遭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魏宪合律师作为冯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一审中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向冯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
建设工程纠纷代理
xx公司与XXX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xx公司完成施工并结算,但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还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xx公司应直接向马X主张权利。魏宪合律师作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审时xx公司提交相关协议及结算单主张欠款,XXX司提交证据主张合同无效。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魏宪合律师在案件中,通过准确分析合同的有效性以及证据的关联性,为xx公司据理力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需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
劳动工伤纠纷代理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与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诉讼案中,原告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魏宪合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主张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律师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指出两被告仅依据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实体参保状态,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最终法院撤销两被告作出的相关决定,并责令社保中心重新处理原告的待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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