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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买房未领证,百万增值补偿诉求为何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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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3 · 201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邹鹏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97人 执业8年
律所: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1201811046045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764647981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邹鹏鹏律师,浙江大学法律硕士,专注于公司经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纠纷等民商事领域,执业至今承办过200+民商事案件,涉及房地产业、租赁和房屋服务业、制造业等多个行业。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次被委托人称为“靠谱”的律师,希望可以为您提供靠谱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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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陈XX与被告孟XX同居购房,分手时房产增值近140万,陈XX索赔48万。邹鹏鹏律师受托为孟XX辩护,从物权登记和同居析产标准入手,精准定性房产归属,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增值补偿诉求,仅判返还本金。

同居购房,增值引纷争

原告陈XX与被告孟XX曾是同事,后发展为恋人并于2015年初同居。同年1月,二人在杭州余杭区购得一套总价约55.8万元的房屋,登记在孟XX一人名下。2019年初,双方感情破裂分手,此时房产市值飙升至195万元左右,增值近140万元。陈XX起诉至法院,称自己支付首付款15万元,参与还贷4.2万元,要求孟XX返还本金19.2万元,并支付房屋增值折价补偿款28.8万元,总计索赔48万元。

律师受托,精准辩护

邹鹏鹏律师接受孟XX委托担任其代理人。面对原告“平分增值收益”的高额诉请,邹律师将辩护重点放在“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以及“同居关系析产的法定标准”上。她主张该房产应认定为孟XX个人财产,原告的出资仅应视为债权而非股权

法院审理,判决定乾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涉案房屋由孟XX签订买卖合同,权属证书登记在其名下且为单独所有,应认定为孟XX个人所有。原告陈XX的出资属实,但应认定为对孟XX的债权。陈XX要求按出资比例分割房产增值部分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令孟XX返还陈XX购房出资款本金19.2万元,驳回其关于“28.8万元房屋增值补偿”的全部诉讼请求

邹鹏鹏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与辩护,精准锁定财产属性,合理界定债权范围,协助当事人处理复杂程序,为客户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她也提醒大家,恋爱或同居期间共同购房,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性质,避免财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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