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购房,增值引纷争
原告陈XX与被告孟XX曾是同事,后发展为恋人并于2015年初同居。同年1月,二人在杭州余杭区购得一套总价约55.8万元的房屋,登记在孟XX一人名下。2019年初,双方感情破裂分手,此时房产市值飙升至195万元左右,增值近140万元。陈XX起诉至法院,称自己支付首付款15万元,参与还贷4.2万元,要求孟XX返还本金19.2万元,并支付房屋增值折价补偿款28.8万元,总计索赔48万元。
律师受托,精准辩护
邹鹏鹏律师接受孟XX委托担任其代理人。面对原告“平分增值收益”的高额诉请,邹律师将辩护重点放在“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以及“同居关系析产的法定标准”上。她主张该房产应认定为孟XX个人财产,原告的出资仅应视为债权而非股权。
法院审理,判决定乾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涉案房屋由孟XX签订买卖合同,权属证书登记在其名下且为单独所有,应认定为孟XX个人所有。原告陈XX的出资属实,但应认定为对孟XX的债权。陈XX要求按出资比例分割房产增值部分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令孟XX返还陈XX购房出资款本金19.2万元,驳回其关于“28.8万元房屋增值补偿”的全部诉讼请求。
邹鹏鹏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与辩护,精准锁定财产属性,合理界定债权范围,协助当事人处理复杂程序,为客户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她也提醒大家,恋爱或同居期间共同购房,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性质,避免财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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