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里的关键谜题
杨龙律师,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主任,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此次,他面对的是一起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申请人广东省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湛江市某局就工程款结算标准产生分歧,杨龙律师凭借敏锐的洞察力,迅速聚焦案件核心矛盾:申请人主张的“工程款不下浮”是否有合同及法律依据。
证据链中的蛛丝马迹
杨龙律师团队系统梳理涉案证据。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计算需适用下浮公式,下浮率是中标文件核心内容。《补充协议》虽调整了承包和付款方式,但未取消下浮率约定,其附件仍按原下浮公式计算费用,且申请人协商时未提异议。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也印证申请人认可下浮结算。广东省某厅函件无变更合同效力,政府会议纪要“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临时措施,后续明确结算按原合同执行。同时,申请人主张的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应属无效。
仲裁庭上的真相交锋
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核心抗辩。他指出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申请人混淆概念;进度款支付与结算标准不同,政府文件“进度款暂不下浮”不能推导结算无需下浮;申请人主张的变更违反法律规定,应按中标合同下浮率结算;前21期进度款按下浮率支付,申请人未异议,证明双方有下浮结算共识。
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采纳杨龙律师全部抗辩意见,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得以维护,这场工程款结算争议以反转结局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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