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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结算绝境:下浮率争议反转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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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3 · 2020人看过
工程款纠纷专业律师 杨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9年 职务:主任
律所: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8201710812126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030179365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杨龙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研究生。2021年度湛江市全市优秀律师,2021-2022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2湛江律师辩论大赛优秀辩手、2022-2023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入库个人管理人、广东省律师辩论团团员。杨龙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辩护经验,成功办理过多起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刑事案件。同时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是湛江市多项重大工程项目法律顾问,办理过多起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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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东省某公司以政府函件和会议纪要为由,向广州仲裁委申请按“不下浮”标准结算工程款,与湛江市某局产生激烈争议。杨龙律师接受委托,一场探寻真相的较量就此展开,结局能否反转?
工程款结算绝境:下浮率争议反转胜诉

卷宗里的关键谜题

杨龙律师,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主任,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此次,他面对的是一起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申请人广东省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湛江市某局就工程款结算标准产生分歧,杨龙律师凭借敏锐的洞察力,迅速聚焦案件核心矛盾:申请人主张的“工程款不下浮”是否有合同及法律依据。

证据链中的蛛丝马迹

杨龙律师团队系统梳理涉案证据。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计算需适用下浮公式,下浮率是中标文件核心内容。《补充协议》虽调整了承包和付款方式,但未取消下浮率约定,其附件仍按原下浮公式计算费用,且申请人协商时未提异议。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也印证申请人认可下浮结算。广东省某厅函件无变更合同效力,政府会议纪要“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临时措施,后续明确结算按原合同执行。同时,申请人主张的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应属无效。

仲裁庭上的真相交锋

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核心抗辩。他指出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申请人混淆概念;进度款支付与结算标准不同,政府文件“进度款暂不下浮”不能推导结算无需下浮;申请人主张的变更违反法律规定,应按中标合同下浮率结算;前21期进度款按下浮率支付,申请人未异议,证明双方有下浮结算共识。

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采纳杨龙律师全部抗辩意见,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得以维护,这场工程款结算争议以反转结局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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