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款结算争议仲裁案背景
在这起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中,被申请人为湛江市某局,申请人为广东省某公司。2009年4月,双方签订《湛江市某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总概算下浮7.945%结算。2011年10月签订的《补充协议》仅对承包方式、付款方式进行调整,未取消下浮率约定。2015年起,申请人以相关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为由,主张工程款“不下浮”,并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杨龙律师接受被申请人委托,担任本案专项代理律师。
二、聚焦核心争议与制定策略
接受委托后,杨龙律师迅速聚焦案件核心矛盾,即申请人主张的“工程款不下浮”是否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通过梳理,明确本案争议焦点有三:《补充协议》是否变更原《总承包合同》约定的下浮率结算条款;广东省某厅函件及某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中“进度款不下浮支付”是否等同于“结算款不下浮”;申请人主张的“合同价款变更”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强制性规定。
杨龙律师团队还系统梳理涉案全部证据,包括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如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计算需适用下浮公式,《补充协议》附件仍明确承包人费用按原下浮公式计算等。同时指出广东省某厅函件无变更合同法律效力,政府会议纪要中“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临时措施且后续会议明确“结算按原合同执行”,申请人主张的“不下浮”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应属无效。
三、仲裁庭审核心抗辩与结果
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证据及法律依据提出核心抗辩意见。他指出原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未取消下浮率约定,申请人混淆“承包方式变更”与“结算标准变更”;进度款支付方式与结算标准属不同法律概念,政府文件中“进度款暂不下浮”不能推导出结算时无需下浮;申请人主张的合同变更违反强制性规定,应按中标合同约定的下浮率结算;且前21期进度款均按下浮率支付,申请人长期未提出异议,印证双方对下浮结算的共识。
广州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纳了杨龙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满足确认之诉的构成条件,“工程款不下浮”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申请,仲裁受理费及处理费合计194104元由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杨龙律师2017年开始执业,是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他本科及研究生均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800件,在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婚姻家庭等领域均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还担任多家企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多次开展法律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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