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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结算“下浮”与“不下浮”之争,律师如何力挽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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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3 · 1796人看过
工程款纠纷专业律师 杨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9年 职务:主任
律所: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8201710812126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030179365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杨龙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研究生。2021年度湛江市全市优秀律师,2021-2022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2湛江律师辩论大赛优秀辩手、2022-2023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入库个人管理人、广东省律师辩论团团员。杨龙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辩护经验,成功办理过多起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刑事案件。同时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是湛江市多项重大工程项目法律顾问,办理过多起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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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东省某公司以政府函件和会议纪要为由,主张与湛江市某局的工程款“不下浮”并提起仲裁。杨龙律师接受某局委托,精准梳理核心争议,构建完整证据链,在仲裁庭审中有力抗辩,最终仲裁委驳回申请人全部请求,维护了被申请人合法权益。
工程款结算“下浮”与“不下浮”之争,律师如何力挽狂澜?

深耕多领域的实力律师

杨龙律师是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主任,本科及研究生均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自2017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超800件,在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婚姻家庭工伤理赔等领域均有深厚造诣。他成功办理过多起刑事案件,让公诉机关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等;在建设工程领域,也代理多起重大案件并胜诉

工程款结算争议引仲裁

2009年4月,广东省某公司与湛江市某局签订《湛江市某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总概算下浮7.945%结算。2011年10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约定。但2015年起,某公司以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为由,主张“工程款不下浮”,并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杨龙律师接受某局委托,担任专项代理律师。

精准梳理核心争议

接受委托后,杨龙律师聚焦案件核心矛盾:某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不下浮”有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明确争议焦点为:《补充协议》是否变更下浮率结算条款;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中“进度款不下浮支付”是否等同于“结算款不下浮”;“合同价款变更”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

构建完整证据

杨龙律师团队系统梳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下浮率是合同实质性条款;《补充协议》目的是解决付款矛盾,仍按原下浮公式计算;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印证某公司认可下浮结算;政府函件无变更合同效力,会议纪要“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临时措施,后续明确结算按原合同执行;某公司主张的“不下浮”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应属无效。

仲裁庭审有力抗辩

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证据及法律依据提出核心抗辩。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某公司混淆概念;进度款支付与结算标准不同,政府文件“进度款暂不下浮”不能推导结算不下浮;某公司主张的变更违反法律规定,应按中标合同下浮率结算;前21期进度款按下浮率支付,某公司未异议,印证双方共识。

裁决维护合法权益

广州仲裁委员会采纳杨龙律师全部抗辩意见,认为某公司仲裁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其全部仲裁申请,仲裁费用由某公司承担。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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