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风云乍起
2015年,一场围绕工程款结算下浮率的仲裁案悄然拉开帷幕。广东省某公司以相关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为由,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湛江市某局按“不下浮”标准履行结算义务。杨龙律师临危受命,接受湛江市某局委托,担任本案专项代理律师。
紧张抗辩之路
接受委托后,时间紧迫,杨龙律师迅速聚焦案件核心矛盾。他全面梳理案卷材料,明确争议焦点:《补充协议》是否变更下浮率结算条款、政府文件中“进度款不下浮”是否等同于“结算款不下浮”、申请人主张的“合同价款变更”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
杨龙律师团队争分夺秒地系统梳理涉案全部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在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证据及法律依据,提出核心抗辩意见。他指出原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未取消下浮率约定,进度款支付方式与结算标准是不同概念,申请人主张的合同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且前21期进度款按下浮率支付,申请人长期未提异议,印证双方对下浮结算的共识。
终迎胜利曙光
广州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纳了杨龙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最终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申请,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由申请人承担。这场限时抗辩的战斗,杨龙律师凭借专业与智慧,成功维护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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