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风云初现
2009年4月,广东省某公司与湛江市某局签订《湛江市某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总概算下浮7.945%结算。2011年10月的《补充协议》也未取消该下浮率。然而,2015年起,申请人以相关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为由,主张“工程款不下浮”,并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杨龙律师临危受命,接受被申请人委托,投身这场充满挑战的法律纷争。
核心争议剖析
接受委托后,杨龙律师迅速聚焦案件核心矛盾。他深知关键在于判断申请人主张的“工程款不下浮”是否有合同及法律依据。通过仔细梳理案卷,明确了三大争议焦点:《补充协议》是否变更下浮率结算条款;政府函件和会议纪要中“进度款不下浮支付”是否等同于“结算款不下浮”;“合同价款变更”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
证据链的构建
杨龙律师团队开始系统地梳理涉案证据。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下浮率是中标文件核心内容;《补充协议》目的是解决付款矛盾,附件仍按原下浮公式计算;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也印证申请人认可下浮结算;政府函件无变更合同效力,会议纪要的“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临时措施,后续明确结算按原合同执行;且申请人主张的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应属无效。这些证据环环相扣,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仲裁庭上的交锋
仲裁庭审中,气氛紧张得让人窒息。杨龙律师围绕证据和法律依据,展开了强有力的抗辩。他指出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申请人混淆概念;进度款与结算标准是不同概念,政府文件不能推导结算无需下浮;申请人主张的变更违反法律规定,应按原合同下浮率结算;前21期进度款按下浮率支付,申请人未异议,证明双方有下浮结算的共识。
胜利的裁决
广州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最终采纳了杨龙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裁决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申请,仲裁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这场激烈的仲裁之战,以杨龙律师为被申请人成功维权而告终,彰显了他在建设工程领域深厚的专业素养和卓越的辩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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