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特专业背景
黄明律师于2023年开始在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5113202310614234,服务地区为南充。在步入法律行业前,他已在大型央企及知名上市公司从事近十年财务工作,还长期担任财务负责人。他先后考取了中国律师、税务师及高级会计师资格,构建了“三师合一”知识体系。这种跨界融合背景使他能以“财税+法律”双重视角为客户服务,主要客户涵盖企业等。工作方式上,既涉及诉讼也有非诉业务。
处理建工合同纠纷
在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天然气安装工程款纠纷案中,黄明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参与其中。20年8月31日,双方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由天然气公司负责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二期427户的天然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208万余元,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后支付50万元,余款158万余元于“通气点火前”付清。
合同履行中,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20年9月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被告以三期项目50个车位销售款抵扣剩余工程款,并承诺最迟于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仅陆续支付部分款项,截至起诉前,仍拖欠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适用原合同约定还是视为变更后未约定。庭审中,被告认可欠款事实,但对偿付能力表示困难,并对高额违约金提出异议。
黄明律师等代理律师采取了一系列行动。首先,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双方盖章确认的《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在法庭主持下与被告当庭对账,精确锁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为核心诉求奠定坚实事实基础。其次,针对违约金争议,指出《补充协议》虽变更付款方式和期限,修改违约责任条款表述,但未明确“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主张被告长期拖欠构成违约应担责,并向法庭陈述原合同违约金标准约定背景。最后,在坚持主张违约责任的同时,考虑到法院可能基于《补充协议》背景、条款文义及公平原则对违约金标准酌情调整,将诉讼策略核心放在确保工程款本金全额支持,把违约金作为争取项。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关于工程款本金部分的主张,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19,541元;认定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酌情裁定违约金自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黄明律师在本案中的表现体现了其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娴熟运用证据规则、理性预判与策略应对的能力,成功为当事人收回百万级工程款,保障了企业现金流与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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