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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砂石买卖:规避欠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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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3 · 1286人看过
施工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吴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8年
律所: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50120181004823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074945220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吴震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任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厚法学理论、丰富实战经验、严密逻辑思维与强烈责任意识,为数百家企业、众多个人客户提供全方位法律支持,办理民商事、刑事辩护、建筑工程、遗产继承、房地产等各类案件数千起,在工程建筑、刑事辩护、遗产继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领域形成鲜明专业优势与良好业界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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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筑工程领域,买卖合同欠款纠纷常见。大型建筑企业常设多重抗辩拖延付款。吴震律师凭借专业能力,精准破解结算效力、“先票后款”等难题,为供应商追回应得货款,展现预防法律风险的价值。
建筑砂石买卖:规避欠款风险

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的吴震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6000多件,在建筑工程等领域经验丰富,他以实际案例为企业和个人敲响了风险防控的警钟。

精准锁定债权

在XX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以结算单未盖章为由否认效力。吴震律师紧扣合同约定,指出指定结算人员签字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在被告拒不申请笔迹鉴定的情况下,法院认可了结算单效力,锁定了欠款金额。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指定结算人员及其权限,避免结算环节出现争议。

击破恶意抗辩

被告以未收到足额发票为由拒绝付款,这是常见的“先票后款”恶意抗辩。吴震律师指出,被告长期拖延结算、恶意阻却付款条件成就,无权以此为由拒付货款。依据法律规定,付款义务与发票开具义务并非对等给付义务。企业在交易中,若遇到对方以发票为由拖延付款,要及时收集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弥补实际损失

合同约定违约金上限仅2%,远低于资金占用成本。吴震律师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调高违约金。法院最终支持按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弥补了委托人的实际损失。企业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时,应合理考虑可能的损失,避免约定过低导致权益受损。

吴震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帮助供应商突破重重抗辩,成功追回大额货款。企业和个人在商业活动中,应重视法律风险防控,遇到问题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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