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宇杰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尤其专精于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件。此次他接手的这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纠纷案件,充分展现了他在工伤维权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为职工争取合法权益的决心。
精准定位争议焦点
黄宇杰律师接受委托后,以保障职工权益为目标,仔细梳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复议决定。他发现社保部门以“入院时间”为48小时起算点,这与规定的“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不符,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同时,结合相关记录和证言,锁定职工在48小时内已出现死亡不可逆情形,延长抢救是家属的伦理选择,并非故意拖延。
构建完整证据链
黄宇杰律师整理了四会市人民医院的多项记录、医生出庭证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同类案例等关键证据。他用这些证据反驳被告“超48小时即不符规定”的观点,强调《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立法本意是保护职工生存权。
庭审策略:法理与情理双轨论证
在法理层面,黄宇杰律师援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司法解释,指出被告混淆起算点属适用法律错误。在情理层面,结合《病程记录》细节,主张“死亡不可逆性优先于机械计时”,体现医学伦理与工伤保险的人文关怀。
协同复议与诉讼程序
针对复议阶段某市政府“未通知原告参加复议”的程序违法问题,黄宇杰律师在诉讼中重点攻击其“剥夺当事人举证质证权利”的瑕疵,强化撤销复议决定的必要性。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黄宇杰律师的核心观点,成功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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