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背景与执业理念
李熙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本科,自2022年起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5325202210452384,现任职于云南亚尊(建水)律师事务所。他还是云南亚尊(建水)律所合伙人律师、云南亚尊(建水)律所刑事辩护团队创始负责人以及中国法学会会员。其服务地区主要为云南红河建水县,律所联系地址位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广慈路2号。李熙始终秉持“专业、尽责、仁心”的执业理念,善于将法学专业知识与过往工作经验融会贯通。他的职业生涯始于司法体系内部,先后在法院与公证处任职,这使他熟稔诉讼程序与证据规则,更深切理解了各类法律文书与裁判思维的核心,能精准剖析案件、预判走向。从业至今,他成功代理了数百起诉讼与非诉案件,包括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等,是一位兼具深厚理论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的资深法律人。
处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李熙在合同纠纷处理方面经验丰富,代理了众多典型案件,其中开远市人民法院受理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便是一例。被告云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被原告尹某某起诉至法院,原告将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XX远某百货经营有限公司及案外人张X列为共同被告。原告诉称,2019年3月XX公司与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修承包合同,约定将XX远金方商业广场部分装修工程交由其承包,该公司又将商场办公区及卫生间等配套区域装修项目交由原告施工。工程结算总金额568,755.9元,原告仅收到40万元工程款,剩余168,755.9元及利息、律师费等未获支付,故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李熙作为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律师,核心答辩方向为:原告并非工程实际施工人,仅为该公司涉案项目授权代表,双方未形成分包或承揽关系,原告不享有独立债权请求权,无权向该公司主张工程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装修工程实际由原告组织施工、垫付相关费用,原告系实际施工人;该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装修承包合同》系事后为结算补签,因原告无装修资质、借用该公司资质签订合同,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关于责任承担,法院认为该公司作为被借用资质方,无与XX公司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在收到XX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无合法依据占有应属原告的部分款项,应承担付款责任。最终判决该公司与XX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8,75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要求张X承担连带责任及支付律师费的诉求。
在这个案件中,李熙展现出了出色的专业能力。庭审中,他精准陈述该公司与原告仅为授权代表关系,而非合同相对方,虽法院基于款项占有事实判令该公司承担责任,但成功否定了原告关于“工程分包关系”的核心主张。针对原告要求该公司承担律师费、张X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他结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充分论证,助力法院驳回该部分不合理诉求,减轻了该公司的责任负担。他还全程梳理案件证据,明确合同补签、资质借用等关键事实,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厘清责任边界,避免该公司承担过重责任,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解决离婚纠纷
在婚姻家庭纠纷领域,李熙也有着卓越的表现。建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便是其典型案例。原告祁某某(男,哈尼族)因与被告杜某某(女,汉族)夫妻感情破裂,委托李熙提起离婚诉讼。双方于2019年在福建打工期间相识同居,2021年8月登记结婚,同年8月生育女儿祁XX。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频繁产生矛盾,夫妻感情逐渐不睦。2023年2月,原告因家中事务返回云南建水老家,将女儿留在被告身边照料,此后双方开始分居。分居期间,被告拒绝原告探望女儿,且常以孩子为由向原告索要钱财,致使原告彻底失望,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解除婚姻关系,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离婚;2.判令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分居近二年,且被告同意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离婚。关于子女抚养,因女儿在分居期间一直跟随被告生活,已形成稳定生活习惯,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判决女儿由被告抚养。综合考虑原告经济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法院酌定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自2025年1月起按月支付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离婚的核心诉求,同时明确了子女抚养及抚养费支付相关事宜。
李熙在该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精准论证感情破裂,梳理双方分居近二年、矛盾无法调和的事实,结合被告行为,助力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成功实现了原告离婚的核心诉求。他还基于子女实际生活状况,协助法院明确抚养归属及抚养费标准,平衡了双方权益与子女成长需求。并且,他清晰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明确诉讼主张,帮助原告快速解除破裂婚姻,彻底解决了婚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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