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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律师专业辩护为政府部门省1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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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09 · 197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9年 职务:主任
律所: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8201710812126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030179365
案例展示: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杨龙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研究生。2021年度湛江市全市优秀律师,2021-2022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2湛江律师辩论大赛优秀辩手、2022-2023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入库个人管理人、广东省律师辩论团团员。杨龙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辩护经验,成功办理过多起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刑事案件。同时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是湛江市多项重大工程项目法律顾问,办理过多起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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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申请人以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为由,主张工程款“不下浮”。杨龙律师通过梳理证据,指出《补充协议》未变更下浮率,政府文件“进度款不下浮”不等同“结算款不下浮”,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最终仲裁委采纳意见,驳回申请人请求,申请人承担194104元费用。

争议焦点剖析

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中,杨龙律师接受湛江市某局委托,面对广东省某公司以相关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为由,主张工程款“不下浮”的诉求,迅速聚焦案件核心矛盾。其明确三大争议焦点,即《补充协议》是否变更原合同下浮率结算条款、政府文件中“进度款不下浮支付”是否等同于“结算款不下浮”以及申请人主张的“合同价款变更”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强制性规定。这一精准的剖析为后续的办案奠定了坚实基础。

证据链的构建

杨龙律师团队对涉案全部证据进行系统梳理。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计算适用下浮公式,下浮率是中标文件核心内容;《补充协议》虽调整承包和付款方式,但附件仍明确按原下浮公式计算,且申请人协商时未提异议;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也印证申请人认可下浮结算;政府函件无变更合同效力,会议纪要“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临时措施,后续明确结算按原合同执行;申请人主张的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应属无效。这些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有力支撑了被申请人的立场。

仲裁庭审抗辩

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核心抗辩。指出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申请人混淆概念;进度款支付与结算标准不同,政府文件不能推导结算不下浮;申请人变更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按中标合同下浮率结算;前21期进度款按下浮率支付,申请人未异议,印证双方共识。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采纳全部抗辩意见,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申请,申请人承担194104元费用,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彰显了专业律师在案件中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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