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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杨龙律师代理被申请人胜诉,为其节省近20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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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09 · 135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9年 职务:主任
律所: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8201710812126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030179365
案例展示: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杨龙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研究生。2021年度湛江市全市优秀律师,2021-2022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2湛江律师辩论大赛优秀辩手、2022-2023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入库个人管理人、广东省律师辩论团团员。杨龙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辩护经验,成功办理过多起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刑事案件。同时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是湛江市多项重大工程项目法律顾问,办理过多起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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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工程款“不下浮”,杨龙律师通过梳理证据,明确争议焦点,指出《补充协议》未变更下浮率、政府文件“进度款不下浮”不等同“结算款不下浮”等,最终仲裁委采纳其意见,驳回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权益获维护。

争议焦点聚焦

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里,杨龙律师接受被申请人委托后,迅速锁定案件核心矛盾,即申请人主张的“工程款不下浮”有无合同及法律依据。通过细致梳理,明确了三个关键争议焦点,为后续办案奠定基础。

证据链的构建

杨龙律师团队对涉案全部证据进行系统梳理,形成完整证据链。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下浮率为合同实质性条款;《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且申请人协商时未提异议;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印证申请人认可下浮结算;政府函件和会议纪要不构成合同变更;申请人主张的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

仲裁庭审抗辩

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核心抗辩。指出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申请人混淆概念;进度款支付与结算标准不同,政府文件“进度款暂不下浮”不能推导结算无需下浮;申请人主张的变更违反法律规定应无效;前21期进度款按约定支付,双方有下浮结算共识。

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采纳杨龙律师全部抗辩意见,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申请,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共194104元由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再次彰显了杨龙律师的专业能力和“专业创造价值”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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