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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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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80423人看过
导读: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具有典型的广泛性,我国《民法典》并未对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做出明确限制。但有可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供参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哪些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一、哪些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具有典型的广泛性,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并未对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做出明确限制。但有两个文本中的可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供参考: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适用于融资租赁公司为金融租赁公司。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

(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三)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1/2。

二、哪些不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1、法律并未对不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作出界定,但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体或限制交易的物体,如武器、国家专营产品等;如果法律规定某种物体的交易须经过特定机关的许可,未经过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之前不能成为适格的租赁标的物。

2、有一个文本中的范围供参考:《国际会计准则—17 租赁》中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一切租赁,除非是:

(a)开发或使用诸如石油、天然气、木材、金属及其他矿产权的自然资源的租赁协议,以及

(b)诸如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协议”。

3、根据融资租赁交易的特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不得成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1)租赁物应是实物财产,任何形式的无形财产都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2)租赁物应是使用权能够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物,如果使用权与所有权不可分离,则违背了融资租赁的交易性质,不可能成为融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3)租赁物应是不可消耗物,能够重复使用。

(4)租赁物不应是用于个人消费的消费品,由于目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还不包括自然人,因此,个人消费品也不可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现实中,如果租赁标的物选择的不适格,一旦产生纠纷,直接影响法院认定承租人与出租人是否构成融资租赁关系。而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利益,建议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可以委托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当然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其实也是可以聘请律师的,这样可以为自己最大限度的争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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