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代理
李泽宇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覆盖河北保定、张家口等地,主要服务于涉及交通事故、建设施工合同等纠纷的企业和个人,工作方式侧重诉讼。执业至今,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其中民事诉讼领域案件达三百件。
在“中国XX公司与孙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当事人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刘XX。争议焦点在于,中国XX公司认为刘XX肇事逃逸,其应只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下承担赔偿责任,而孙XX等认为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免责条款无效。
李泽宇作为被上诉人孙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从事实和法律规定出发制定策略。分析案情时发现,一审中刘XX和刘XX自述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未尽提醒义务,且保险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在诉讼中,李泽宇强调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中国XX公司需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孙XX各项损失543X3元,避免了保险公司以肇事逃逸为由减少赔偿,使孙XX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多主体事故赔偿代理
在“于XX等与XX、李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当事人为原告于XX、韩XX、彭XX、于XX,被告XX、李XX,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争议焦点是如何确定各方的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
李泽宇作为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全面收集和整理证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次事故涉及多人伤亡及车辆投保情况,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数额计算。确定原告因于XX死亡的各项赔偿项目及数额,经过计算和协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于XX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XX3X2.5元,保障了原告获得合理赔偿。此次案件处理也充分体现了李泽宇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专业判断和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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