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讲解
本案由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李鉴春律师代理。李鉴春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拥有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的高学历背景。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他还是周口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经济法学特聘讲师、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张某签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让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到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向公司租了脚手架设备,可他却把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拿去还之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没有用在约定的工程上。到案发时,没用于约定工程的设备价值大概200多万。后来张某离开工地,走的时候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说部分设备已经用到别处了。
公司觉得张某这是合同诈骗,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对张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结束后把案子移交给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做了很多工作。他先是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还调取了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把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过程和时间节点都弄清楚了,还原了事情的真实情况。
然后,律师重点分析了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他虽然没把设备用在约定工地,但一直有实际工程在经营,设备都用在了工程施工或者债务周转上,没有隐匿、挥霍或者用于非法活动。而且他离开时没清点告知,也没虚构身份、逃避联系,更像是民事履约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律师还明确指出,这案子其实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关于设备使用的争议,属于民事范畴,应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应该当成刑事犯罪。
最后,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专业意见,还附上了相关证据线索,构建了“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检察机关审查后,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法律干货
1.保留证据很重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各类证据,像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这些证据在出现纠纷时能还原事情真相。
2.区分刑民边界:遇到合同纠纷时,要清楚是民事违约还是刑事犯罪,不要轻易给对方扣上刑事犯罪的帽子,也不要自己陷入刑事风险。
3.重视主观意图证明:在涉及主观故意的案件中,要通过行为模式、财物去向等间接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结语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专业的律师能起到关键作用。即使涉案金额巨大,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就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李鉴春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为张某洗清了罪名。他是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律所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中段百盛国际大酒店2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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