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于欣自2023年起在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其服务地区主要为新疆、库尔勒,服务对象涵盖个人。工作方式上,侧重诉讼业务,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客户解决各类法律难题。
诈骗罪不起诉案
当事人为何XX(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在2022年,明知曾XX不具有申领棉花补贴的资格,经事先商议,让其以自己名义申报棉花补贴,骗取补贴款X4252.32XX元,个人分得25X00元,构成诈骗罪。于欣作为被告何XX的代理人,深入分析案情,发现何XX具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退赔25X00元等量刑情节。在与检察院沟通中,于欣依据这些情节,强调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检察院决定对何XX不起诉,为何XX免除了刑事处罚。
开设赌场罪变赌博罪且不起诉案
当事人为XX(被告),博湖县公安局以其伙同他人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兑换服务,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起诉。于欣作为被告XX的代理人,仔细审查案件证据,发现无证据证实向XX与XX借款的参赌人员王XX构成赌博罪。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于欣积极与检察院沟通,提出本案证据不足的观点。检察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最终认为博湖县公安局认定XX涉嫌赌博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对XX不起诉。于欣通过精准的证据分析和有效的沟通,成功为XX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
故意伤害罪不起诉案
当事人为陈XX(被告),库尔勒市公安局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起诉。经查明,2023年5月14日,陈XX与被害人因车辆调头一事发生口角并互相殴打,造成被害人右眼眼睑肿胀,鼻肿胀明显,右侧上颌处红肿,经鉴定,被害人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右眼外伤属轻微伤。于欣作为被告陈XX的代理人,深入了解案情后,发现陈XX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于欣在与检察院沟通时,强调这些情节,认为陈XX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检察院决定对陈XX不起诉,为陈XX避免了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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