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李泽宇律师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八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是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其服务地区覆盖河北保定、张家口等地,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其中民事诉讼领域案件约三百件。他主要服务企业和个人,在工作中坚持亲办案件,注重结合客户需求定制解决方案。擅长领域包括公司法、建筑工程纠纷、交通事故、离婚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还可承接风险代理,先办案后收费。
交通事故代理一
当事人方面,上诉人(原审被告)为中国XX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为孙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还有刘XX等。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认为驾驶员刘XX肇事逃逸,属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情形,不应在商业险下承担赔偿责任,而一审法院判决其赔付孙XX各项损失共计543X3元,保险公司对此不服提起上诉。
李泽宇作为孙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分析案情后,抓住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这一关键。在诉讼中,指出一审中刘XX和刘XX自述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尽到任何提醒义务,且保险公司对是否是本人签字未明确答复也无相关证据。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对免责条款已明确告知投保人及尽到解释说明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即保险公司需赔偿孙XX543X3元。
交通事故代理二
当事人为原告于XX、韩XX、彭XX、于XX,被告为XX、李XX以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争议焦点是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于XX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1X0000元,保险公司对于赔偿范围和比例存在异议。
李泽宇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相关法律和事实,主张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诉讼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确定各项赔偿项目及数额。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精神抚慰金和丧葬费共5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剩余费用的30%即13X3X2.5元,共计赔偿原告1XX3X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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