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企业破产纠纷
丁婷律师我在行政执法单位工作7年,实习加执业,从事法律相关行业12年
公务员转律师,主要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工作方式侧重诉讼。曾担任哈巴河某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所属成员,处理破产事务。某矿业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9年7月14日被哈巴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2022年5月12日,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某矿业公司在20072021年期间占用其80.2亩草原进行探矿及建设,要求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77152.4元,拆除建筑并恢复植被。
丁婷律师作为被告某矿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事实,发现关键突破口在于程序合法性。某矿业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原告在申报债权后又提起个别清偿诉讼,违背“公平受偿”原则。律师精准援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债权人应通过债权申报等程序主张权利,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个别清偿。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抗辩体系,在程序上论证个别清偿诉讼的违法性,实体上对原告主张的补偿费计算等提出异议。最终,法院依据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阿XX的起诉,维护了破产企业及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
处理合伙合同纠纷
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自2019年起存在合伙关系,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2025年1月,原告薛XX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冉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该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被告售卖后未分配货款,要求支付其应得合伙所得及利息。
丁婷律师作为被告冉某某的代理人,团队迅速梳理案件,明确核心争议是“合伙未清算状态下能否径直分割财产”。制定了“否定举证效力+主张滥用诉权+援引法律规定否定分割合法性”的三层抗辩策略。深挖证据关联,指出原告此前就部分案涉货物提出过相反主张,存在滥用诉权嫌疑。结合另案生效判决“合伙未清算”事实及《站台余货明细表》缺陷,论证原告举证不足。精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伙财产的规定,说明合伙财产分割以清算为前提。最终,法院采纳全部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避免被告承担232万余元的不当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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