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企业破产纠纷
丁婷从事法律相关行业12年,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在企业破产业务方面经验丰富,熟悉破产全流程工作。曾担任哈巴河某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所属成员处理破产事务。
在某矿业公司破产清算期间,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起诉,要求某矿业公司支付77152.4元草原使用补偿费,拆除建筑并恢复植被。丁婷作为被告某矿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把握关键在于程序合法性。某矿业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原告申报债权后又提起个别清偿诉讼,违背“公平受偿”原则。丁婷精准援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抗辩体系。程序上强调个别清偿诉讼违法,实体上对原告主张的补偿费计算等提出异议。最终,法院依据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阿XX的起诉,维护了破产企业及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解决合伙财产纠纷
丁婷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也颇有建树,专注于各类合同纠纷等。
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存在合伙关系,未签书面协议。2025年1月,原告薛XX起诉被告冉某某,主张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被告售卖后未分配货款,要求支付应得合伙所得及利息,金额达232万余元。丁婷作为被告冉某某的代理人,团队迅速梳理案件,明确核心争议是“合伙未清算状态下能否径直分割财产”,制定了三层抗辩策略。深挖证据关联,指出原告曾就部分案涉货物提出相反主张,存在滥用诉权嫌疑;结合另案“合伙未清算”事实和《站台余货明细表》缺陷,论证原告举证不足。精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伙财产的规定,明确合伙财产分割需清算。最终,法院采纳全部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避免被告承担不当付款责任,维护了合伙经营的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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