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专长
杨子兴自2016年开始在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案件,占比约96%。其主要客户包括企业和个人,工作方式侧重诉讼。
销售假冒商标案
当事人方面,原告是检察机关,被告是被指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被告人。争议焦点在于犯罪数额的认定以及被告人主观明知的时间。杨子兴作为被告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阅卷。在证据梳理上,他细致比对侦查机关提交的销售统计表、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人供述,发现检察机关指控的105万余元销售金额中,有6万余元非假冒品牌毛巾被误计入犯罪数额,提出应扣除该部分金额的质证意见;同时指出交易记录包含其他百货货款,不能全部计入假冒商品销售金额。在主观明知时间界定上,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人供述,提出被告人对假冒商品的明知时间应从特定时间点起算。还挖掘出被告人系初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自身患病等酌定从轻情节。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虽未完全采纳律师关于销售金额的争议意见,但全面采信了从轻处罚辩护意见。被告人原本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相较于检察机关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获得了相对较轻的刑罚,当事人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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