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王铖律师代理。王铖律师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证号为1211xxxxxxx42669。他自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9年通过法考,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他是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辽宁海之纳律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深耕于刑事、婚姻家庭案件领域,有着丰富实践经验。
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审批,擅自安排毕X等人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X按安排让工人将炸药和雷管运到井下川内储存,未按规定清退。2008年铁矿停产,对井内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和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被刑事拘留。
王铖律师受理该案后,发现了两个关键的不起诉情节。其一,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根据毕X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毕X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之后未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也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到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所以,2023年10月3日公安机关发现该案时,毕X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二,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规定,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毕X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是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按当时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
最终,毕X无犯罪事实,被决定不起诉。
法律干货
1.关注追诉时效:犯罪行为是有追诉时效的,过了时效,司法机关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大家要了解不同犯罪的追诉时效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担忧。
2.重视司法解释:法律在不同时期可能有不同的司法解释,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很关键。遇到法律问题,要结合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来判断。
结语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律是严谨且公正的,即使时间过去很久,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铖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对法律的精准把握,成功为毕X争取到不起诉决定。王铖律师执业于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地址在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38号襄元堂4楼,有法律问题不妨多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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