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讲解
本案由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孔伟律师代理。孔伟律师2006年毕业于曲阜师范大学,法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拥有12年执业经验。他深耕多领域,尤其擅长刑事辩护,承办过100余件刑事案件,成功办理多起有影响力的案件。
2023年4月至案发,李XX通过网络对外销售S草莓奶昔减肥产品。同年7月,其销售代理人翟XX向曲阜的毕XX销售该产品,毕XX服用后身体不适,翟XX告知李XX。但李XX在明知产品有问题后仍继续销售。经检测,产品中检出西XX明成分。2024年1月4日,李XX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投案。7月1日,翟XX与毕XX达成和解协议。
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李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李XX对指控无异议。孔伟律师提出,李XX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涉案数额小、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社会危害性轻且庭前积极交纳罚金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李XX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虽采纳了律师从轻处罚的意见,但认为其主观恶性较大,不适合判处缓刑。最终,李XX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违法所得2000元继续追缴。
法律干货
合法经营:在销售商品前,一定要确保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避免销售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否则可能触犯法律。
问题处理:一旦发现所售商品有问题,应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妥善措施处理,不能继续销售。
自首与认罪:如果不幸涉及犯罪,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调查,可能会从轻处罚。
结语
这个案例让我们看到,在商业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底线。无论做什么生意,都不能为了利益而忽视法律和消费者的健康。孔伟律师凭借专业知识为当事人争取了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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