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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刑事辩护律师李鉴春:擅办合同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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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8 · 151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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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鉴春自2009年执业,专注刑事辩护领域,承办超1000件案件。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中,作为被告代理人,通过全面核实证据、精准辨析主观意图等,让检察机关认定张某无非法占有故意,作出不起诉决定,成功阻却刑事追诉。

刑事辩护深耕

李鉴春自2009年起在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主要服务企业和个人,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其工作方式既涉及诉讼,也包含非诉业务,在侵犯人身、财产、知识产权等案件以及职务犯罪等领域都有突出表现。

合同诈骗辩护

当事人方面,原告为某公司河南分公司,被告是张某。争议焦点在于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价值约200余万元,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李鉴春作为被告张某的代理人,介入审查起诉阶段后,采取了一系列行动。他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调取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还原设备租赁、使用、转移的过程及时间节点。重点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其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不符合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还系统论证本案属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同时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证据线索。

辩护成果显著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鉴春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在涉案金额巨大且已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况下,李鉴春通过专业、及时的辩护,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其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专业判断和审前辩护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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