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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诈骗案二审改判,部分金额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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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8 · 168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徐征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50人 执业20年
律所: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9200610545440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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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翟某因诈骗罪被一审判决,其不服上诉。二审中,翟某委托律师提出多项辩护意见,法院部分采纳,认定诈骗赵X199000元证据不充分,最终维持定罪部分,改判量刑,继续追缴诈骗所得返还被害人。
翟某诈骗案二审改判,部分金额未认定

在山东省XX县的法庭上,一场关于诈骗罪的审判正在进行。原审被告人翟X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案件进入二审阶段。

诈骗事实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翟X分别与被害人苏X1、赵X1相识。对苏X1,他以投资生意、许诺买车等为由,骗取其积蓄、借款及贷款所得款项,还将苏X1的轿车卖出,骗取钱款用于打赏网络主播;对赵X1,他虚构生意情况,以抵押车赎回自己车为由,将赵X1的车抵押一审认定翟X共骗取苏X1、赵X1钱款306321元。

二审辩护交锋

徐征律师在翟X上诉案中担任辩护工作,凭借自2006年执业以来处理数百起案件的丰富经验,制定了系统的辩护策略。他提出一审认定诈骗苏X1的数额有误,部分款项应扣除;认定诈骗赵X199000元证据不足;翟X具有自首情节等辩护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翟X诈骗苏X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用酒抵款属既遂后退赔问题,不应扣减诈骗数额;对翟X与赵X1车辆抵押一事,因双方陈述矛盾、翟X车辆未作价值认定,认定诈骗99000元证据不充分;翟X虽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不构成自首

终审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维持对翟X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改判翟X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诈骗所得207321元返还被害人苏X1,此判决为终审判决。徐征律师在案件中,从证据链条、程序合规、法律适用等多维度构建辩护体系,虽部分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仍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到了专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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