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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届出资期限,律师助力债权人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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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8 · 1770人看过
导读:本案难点在于股东出资期限未到,债权人主张补充赔偿责任。陈明祥律师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应加速到期”为思路,梳理关键证据,在庭审充分举证质证,最终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股东未届出资期限,律师助力债权人获赔偿

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陈明祥,自2019年执业以来,凭借安徽师范大学法学学士的专业背景,以及三级律师证书、税务师证书、经济师证书等多元资质,深耕刑事辩护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他秉持“法律是骨架,财税是血肉,专业融合方能提供有生命力的服务”的执业理念,处理了数百件案件。此次张X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就充分展现了他解决实务难题的能力。

梳理证据

陈明祥律师接受原告张X委托后,仔细梳理了仲裁裁决、执行终本裁定、工商档案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是案件的基础,为后续的诉讼提供了有力支撑。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分析,陈明祥律师找到了案件的切入点。

确定思路

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应加速到期”作为核心思路,陈明祥律师提起了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这一思路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为胜诉奠定了基础。

庭审举证

庭审中,陈明祥律师充分进行举证质证,并详细阐述法律依据。尽管二被告及第三人未到庭应诉,但陈明祥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和专业的法律阐述,让法院清晰地了解了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请,被告泉州某合伙企业在未出资495万元范围内、被告张X在未出资5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二被告分担。陈明祥律师成功解决了股东未届出资期限情况下债权人利益保障这一实务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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