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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食品与故意杀人未遂,两起刑事案件判决结果大不同,原因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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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7 · 1244人看过
导读:最近,不少人关注到刑事案件的判决差异问题。不同案件中,即便罪名类似,最终量刑却可能天差地别。这背后的法律依据和考量因素究竟是什么呢?下面,咱们就通过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孔伟律师分享的两起真实案例,来一探究竟。

案例一: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

本案由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孔伟律师代理。孔伟律师2006年毕业于曲阜师范大学,法学本科学历,拥有12年执业经验,深耕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多领域,承办案件已逾800件,成功办理多起有影响力案件。

2023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李XX通过网络销售S草莓奶昔减肥产品。其销售代理人翟XX向曲阜的毕XX销售该产品后,毕XX服用出现身体不适,翟XX告知李XX,李XX明知产品有问题仍继续销售。经检测,产品中检出西XX明成分。2024年1月4日,李XX投案。7月1日,翟XX与毕XX达成和解协议。

公诉机关指控李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孔伟律师提出,李XX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涉案数额小、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社会危害性轻且庭前积极交纳罚金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但法院认为李XX主观恶性较大,不适合缓刑,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

案例二:故意杀人罪案件

同样由孔伟律师代理。被告人王X因2016年父亲被伤害一事,对同村村民宋XX怀恨在心。2025年5月21日晚,王X携带砍刀到宋XX家报复,先徒手殴打,后用长刀多次砍向宋XX,致其多处受伤。宋XX跑回家中关门,王X无法继续伤害后逃离现场。次日0时许,王X投案。

公诉机关指控王X犯故意杀人罪。孔伟律师指出,王X有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的自首情节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初犯无前科、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减轻情节,符合判处缓刑条件。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判处王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律干货

1.自首很关键: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被认定为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就像案例中的李XX和王X,都因自首获得了从轻处理的机会。

2.认罪认罚有好处: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能依法从宽处理。在司法实践中,这是一个重要的从轻情节。

3.积极赔偿获谅解:如果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失,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法院在量刑时会酌情从轻处罚,如王X的案例。

结语

通过这两起案例,我们能看到法律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无论遇到何种法律困境,都要相信法律会给予公正的裁决。在面对问题时,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很重要。本案由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孔伟律师代理,他拥有多年执业经验,律所位于济宁市曲阜市鲁城街道弘道路19号联通大厦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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