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装饰业务的往来中,原告毛XX在与被告的经济交往中,陷入了借款难以收回的困境,于是决定诉诸法律。
借款纠纷起
原告毛XX从事建筑装饰业务,被告苏X、王X前系某建筑装饰公司员工。王XX以项目资金需求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累计转账101万元。王X前偿还45万元后,仍有56万元余款未付。原告认为苏X、王X前构成借贷关系,王X前的借款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遂将苏X、王X前及某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委托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的张琪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张琪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拥有法学与管理学双学士学位,从业十余年,累计办案达1000多件,经验十分丰富。
法庭激辩论
20XX年X月,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代理人张琪律师、三被告代理人均到庭,第三人未到庭。庭审中,原告方在张琪律师的指导下,举证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借贷事实。而三被告分别抗辩未借款、款项非借款、不构成表见代理,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张琪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为原告争取合法权益。
判决定纷争
法院结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裁判。最终判决王X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56万元及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按起诉日起LPR计算至实际给付日);驳回原告对苏X及某建筑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8020元由王X前负担。判决理由明确指出,原告与王X前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借贷关系成立;苏X未承诺还款,不承担责任;王X前无公司借款授权,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有理由相信王X前有权代理公司借款,表见代理不成立,公司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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