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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安装承揽款追索,分公司债务连带清偿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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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7 · 1681人看过
导读:20XX年,XX公司为XX公司上饶XX公司完成玻璃安装工程,价款928,512元,仅付31万。律师代理XX公司追款,法院判分公司付款,总公司补充清偿,驳回对C单位诉求。
玻璃安装承揽款追索,分公司债务连带清偿案胜诉

20XX年的一天,XX公司的负责人来到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找到主办律师郑智。他们为XX公司上饶XX公司完成了玻璃安装工程,却还有一大笔承揽款未收回,希望郑智能帮他们讨回公道。

理清案件背景

郑智于2025年开始执业,虽执业时间不长,但已承办超100件案件,尤其擅长婚姻家庭民商事合同纠纷等案件。他仔细了解案件情况,XX公司与XX公司上饶XX公司签订《玻璃及安装合同》,XX公司完成某小区电梯玻璃安装工程,总价款928,512元且经对方盖章确认。然而,因项目合作协议解除,对方仅通过案外人代付31万元,剩余618,512元未支付。同时,案件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责任主体认定,二是法律关系性质。

制定代理策略

郑智决定从证据固定和法律论证两方面入手。他收集并提交《玻璃及安装合同》《工程量确认单》《代付款说明》等证据,证明XX公司已完成承揽义务且工程价款已结算。在法律论证上,依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主张分公司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同时指出C单位与XX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赢得胜诉结果

经过一番激烈的庭审辩论,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判决XX公司上饶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XX公司支付剩余承揽款618,512元;若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由XX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XX公司对C单位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案涉合同为承揽合同,分公司以自身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C单位非合同相对方,不承担连带责任。至此,郑智成功帮助XX公司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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