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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安装承揽款追索,明晰分公司与总公司债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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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7 · 1109人看过
导读:20XX年,XX公司为XX公司上饶XX公司完成玻璃安装工程,对方仅支付部分款项。争议焦点在于责任主体认定和合同性质。律师固定证据、进行法律论证,法院认定合同为承揽合同,判决分公司付款,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驳回对C单位诉求。
玻璃安装承揽款追索,明晰分公司与总公司债务责任

郑智律师,2007年本科毕业,有着多年跨行业经历,于2024年进入法律服务行业,现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等法律业务,他就是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虽执业时间不长,但在处理各类案件时总能精准把握关键。

案件背景梳理

20XX年,XX公司与XX公司上饶XX公司签订《玻璃及安装合同》,XX公司完成某小区电梯玻璃安装工程,总价款928,512元,经对方盖章确认。但因项目合作协议解除,对方仅通过案外人代付31万元,剩余618,512元未支付。

争议焦点剖析

本案存在两个关键争议焦点。一是责任主体认定,包括XX公司上饶XX公司是否承担直接付款责任,XX公司作为总公司是否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C单位是否因资产收购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法律关系性质,案涉合同属于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直接影响责任主体及管辖认定。

代理策略实施

律师通过提交《玻璃及安装合同》《工程量确认单》《代付款说明》等证据,固定XX公司已完成承揽义务且工程价款已结算的事实。在法律论证方面,依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主张分公司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同时指出C单位与XX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案涉合同为承揽合同,判决XX公司上饶XX公司支付剩余承揽款,若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由XX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XX公司对C单位的诉讼请求。这一结果体现了律师在案件处理中对证据和法律的准确运用,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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