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丘敏律师执业于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419201011370388,从2010年执业至今,服务地区为东莞,联系地址是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天安数码城F5栋6楼。他拥有中山大学本科学历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
丘敏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在商事争议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0余件,主要集中在经济纠纷(民间借贷、合同争议等,占比约60%)及公司法律事务(股权设计、股东纠纷、企业顾问等,占比约40%),同时熟悉刑民交叉、建设工程等关联案件的处理。在婚姻家事领域,承办案件达1000余件,尤其专精于涉及股权分割的高净值人士离婚案件(占比约30%),在婚前财产规划、家族财富传承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承办案件1000余件,涵盖经济犯罪(走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非法经营罪等,占比约40%)、传统犯罪(开设赌场、贩卖毒品、组织卖淫、故意伤害罪等,占比约40%)及新型网络犯罪(占比约20%),善于通过精细化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撤案、不起诉或缓刑等有利结果。
丘敏律师的执业理念是崇尚公正与法治,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执业宗旨,凭借广泛的司法资源及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优质、实效的法律服务。他还是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东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海国际仲裁院和湛江国际仲裁院的仲裁员。
诈骗罪轻判案例
2024年间,赵X在网络上实施诈骗行为,涉案金额共计42600元,被害人涉及赵X婷等人。深圳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对赵X提起公诉,认定赵X诈骗数额巨大,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丘敏律师作为赵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核心辩护目标是以数额认定标准为突破口,结合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与家庭特殊情况,争取在三年以下量刑,实现从轻处罚。
律师仔细研读《公诉书》及相关法律规定后发现,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深圳地区诈骗罪“数额巨大”的起点为十万元以上。赵X涉案金额42600元,远未达到此标准,应认定为“数额较大”,而非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巨大”。于是,律师向法庭明确指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建议量刑三年,明显过高,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此外,律师还指出,赵X已全额退赃,并额外赔偿500元,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并且,赵X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其从事网络销售仅为养家糊口,并非为牟取暴利而故意犯罪,主观恶性较低。
同时,律师充分呈现家庭特殊困难,引发法庭人文关怀。赵X父亲系参战退伍军人,战时立功,现患重病;母亲系一级伤残残疾人,生活难以自理;两名子女尚处幼年,需人照料;全家仅靠赵X一人维系,其被羁押后家庭陷入绝境。律师向法庭提出,对赵X从轻处罚,不仅是对其个人行为的公正评价,更是对一个特殊军人家庭的保护,符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司法理念。
最终,法院经审理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核心辩护意见。确认赵X诈骗金额为42600元,未达到深圳地区“数额巨大”的十万元标准,应认定为“数额较大”。并认定赵X具有积极退赃、初犯、认罪悔罪等从宽情节,且其家庭情况特殊,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对赵X从轻量刑,使其能够早日回归社会、承担家庭责任。
赌博罪成功取保候审案例
2024年3月,吴X的堂姐张X提议让其帮忙留意有无六合彩赌客,如有人投注,按1%的比例结算提成。吴X应允后,仅有少数邻居、朋友向其投注,投注人数少、金额不大,获利微薄。2024年7月至12月期间,张X共向吴X转账8.8万元赌资,吴X将款项转给庄家“阿龙”,期间有赌客中奖3.3万元,吴X帮忙转交,其个人实际获利仅880元。
2025年2月2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赌博罪将吴X刑事拘留。家属在万分焦急的情况下委托丘敏律师介入辩护。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吴X的涉案金额及获利是否达到赌博罪的追诉标准。律师的辩护策略是以数额未达法定标准为核心,结合家庭特殊情况,综合论证无罪及无羁押必要性。
律师通过详细询问吴X,梳理出两个关键数据:其一,其个人获利经初步统计不足5000元;其二,其经手的赌资流转中,其仅起中间传递作用,并未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这些数据为论证“不构成犯罪”奠定了基础。
律师向公安机关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指出赌博罪“抽头渔利”的追诉起点为5000元。吴X获利仅880元,远未达此标准。同时,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六合彩”赌博案件的若干意见》,接受投注需达3人以上且投注额累计2万元以上才追究刑事责任,而本案无证据证明吴X接受他人投注达到此标准。因此,在获利仅880元、无证据证明组织三人以上赌博的情况下,将吴X以赌博罪刑事拘留,既不符合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也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应依据《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作行政处罚。
另外,律师还系统阐述了吴X家庭的特殊困境:丈夫正在服刑,其系两名年幼女儿的唯一抚养人,若被长期羁押,两名幼女将陷入无人照料的绝境。这一人道主义因素虽非法定取保理由,但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内核。并且,律师论证,吴X到案后如实供述,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社会危害性较小,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其家属唐XX愿意作为保证人,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经审查,充分重视并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数额未达追诉标准及家庭特殊情况的核心意见。在吴X被刑事拘留的第30天内,公安机关依法对吴X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吴X得以重获自由,回归家庭继续抚养两名年幼女儿。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取保候审案例
2025年1月,李X接到一通助贷“推销”电话,对方声称能帮助征信有问题的客户办理贷款,仅需收取10%15%的手续费。李X因急需资金周转,信以为真,按照对方指引前往安徽省黄山市某公寓。一名自称助贷公司的工作人员接待了他,称需先用公司款项汇入李X银行账户制造流水,以便通过贷款评估。
过程中,李X的手机、银行卡信息、密码等全部交由对方操作。李X始终认为对方是在以正规途径帮助其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当账户收到款项时,对方以“需转回公司”为由将款项转出,直至银行卡被风控无法转出。此时对方称该款项是助贷公司垫付的,要求李X自行筹钱“还给公司”,待银行卡解冻后再将余额归还李X。李X无力垫付,双方约定将卡内未取出的余额当作助贷公司借给李X的款项,待贷款到账后再支付手续费。
后经查实,转入李X账户的款项系诈骗犯罪所得。2025年3月,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李X刑事拘留。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李X作为被诈骗分子利用的“工具人”,是否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丘敏律师的辩护策略是以主观故意缺失为核心,结合客观行为与社会危害性,综合论证无罪及无羁押必要性。
接受委托后,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李X。通过详细询问,梳理出完整的事实链条:接到推销电话→前往合肥→交出手机及银行卡→对方操作转账→银行卡被风控→被告知是“公司垫款”→被迫接受“借款”安排。这一过程清晰地表明,李X自始至终是被蒙蔽、被利用的角色。
紧接着,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详尽的取保候审申请,核心论证围绕“主观故意缺失”展开:从普通人的认知角度看,助贷公司的种种操作及解释(如“制造流水”、“公司垫款”、“解冻后归还”)均具有一定的迷惑性,符合常理。李X文化程度不高且急需贷款,难以从中看出破绽,其并不知道上述款项属于犯罪所得。李X的银行卡此前也曾被风控过,数日后即恢复正常使用。因此,当此次银行卡同样被风控时,其根本不会怀疑里面的款项属于犯罪所得,这符合其基于过往经验的正常认知。另外,李X曾就银行卡被风控一事向当地警方报警处理,只是被告知“不归当地处理”而未果。这一行为充分证明,其自认为是被骗的受害者,而非犯罪的参与者。所以,律师认为,李X主观上不具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本质是被诈骗分子利用的被害人。
公安机关经审查,充分重视并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主观故意缺失的核心意见。在李X被刑事拘留的第30天内,公安机关依法对李X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李X得以重获自由,避免了因被犯罪分子利用而长期羁押的不公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