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各类涉税犯罪案件不断涌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更是备受关注。此类案件的认定标准复杂,如何准确把握法律适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律师面临的重要挑战。吕泽宇律师在这起以“补进项”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展现出了专业的操作逻辑。
证据梳理与定性分析
接受委托后,吕泽宇律师全面梳理了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等在内的本案证据。重点核实涉案发票对应的煤炭业务是否真实存在、被告人让他人代开发票的主观目的以及涉案发票抵扣后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及损失数额,为后续辩护奠定基础。
核心辩护观点构建
吕泽宇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批复及法学理论,提出核心辩护意见。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目的犯,本案被告人系为“补进项”代开发票,主观无骗税目的,不符合该罪主观构成要件;且经税务机关核实,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即便构成犯罪,其行为更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要件,且被告人有从轻处罚情节。
庭审辩护与法律适用
庭审中,吕泽宇律师向法庭提交最高法指导案例、司法解释及学术论文,系统阐述“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观点,并结合本案证据逐一论证,最终促使法庭采纳了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吕泽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王XX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判决生效。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吕泽宇律师在涉税案件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精准把握法律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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