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处罚辩护 > 陈青友律师成功辩护,实现罪名改判轻刑处罚

陈青友律师成功辩护,实现罪名改判轻刑处罚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696人看过
导读:陈青友律师执业于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自2017年开始执业,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等领域。多年来,他凭借专业能力和负责态度,为众多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展现出了强烈的职业担当。
陈青友律师成功辩护,实现罪名改判轻刑处罚

陈青友律师执业于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自2017年开始执业,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等领域。多年来,他凭借专业能力和负责态度,为众多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展现出了强烈的职业担当。

陈青友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有着扎实的法学功底。他不断学习新的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案情仔细研究,为当事人找到最优路径。秉持着“努力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都能感觉到公平正义”的执业理念,他对待每一个案件都认真负责。同时,他还是法律义务宣传员,常年参与法律宣传、举办免费讲座,为困难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多次参与律协举办的疑难案件研究。

下面为大家介绍陈青友律师办理的一起典型刑事案件。本案由山东省XX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3-2016年期间,被告人胡X在XX县隐瞒资金真实用途,虚构经营理由,以“月息1分、随存随取”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骗取12名群众集资款37万元,将款项用于高风险活动,造成400余万元损失,立案时尚有25.72万元未偿还,案发后仅归还9.635万元。

陈青友律师接受胡X委托担任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他第一时间全面阅卷,细致梳理证据材料,深入分析案件核心事实、证据效力及法律适用问题。精准锁定关键争议焦点为胡X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结合在案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他发现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胡X存在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于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核心辩护意见:胡X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庭审中,陈青友律师就案件争议焦点与公诉机关展开充分质证与法庭辩论,全面阐述辩护观点。同时,就涉案数额、退赔谅解等量刑情节向法庭发表意见。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数额进行细致质证,结合证据提出数额异议。还积极沟通协调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协助推动全部赃款的退赔工作,促使被告人取得全体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法院经审理查明,胡X实际吸收12名存款人存款36万元,并非公诉机关指控的37万元。案件审理期间,胡X亲属代为退赔全部未偿还款项,取得全体被害人书面谅解。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胡X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证实其实施了诈骗方法骗取资金的行为,采纳了陈青友律师提出的“胡X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同时,考虑到胡X自愿认罪,亲属已代为退赔并取得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胡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这起案件成功实现了罪名从集资诈骗罪(重罪)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轻罪)的改判,且被告人获轻刑处罚,充分体现了陈青友律师的专业价值。他精准把控罪名界限,细致质证核减涉案数额,推动退赔谅解程序,全面把控案件辩护节奏,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陈青友律师将继续秉持“努力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都能感觉到公平正义”的执业理念,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传递法治温情。本文为律师风采纪实,仅供参考。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