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4年起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09年正式执业,执业证号为11101200910257751。他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该律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陈晓伟律师服务地区覆盖全国刑事领域,主要服务地区在北京。他身兼数职,是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第六届管委会副主任,同时还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委员,还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从20152024年,他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这些丰富的职务和荣誉,体现了他在刑事法律领域的专业地位和卓越能力。
擅长领域
陈晓伟律师专业从事刑事案件辩护工作,尤其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同时也专注于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以及企业负责人、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他的业务范围涵盖了刑事犯罪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和企业合规等多个重要领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刑事法律服务。
媒体形象
陈晓伟律师有着较高的媒体曝光度,他是央视12套《我是大律师》节目首批嘉宾律师,还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法制晚报、京华时报、环球时报等多家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并就热点问题发表评论。这不仅展示了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见解,也提升了他在公众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行业贡献
在行业学术方面,陈晓伟律师也有所建树。他发表了学术文章《想说无罪不容易》,该文章被收录于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辩策盈科精选刑事案例》。这体现了他不仅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还能够将这些经验进行总结和升华,为刑事法律领域的学术研究做出贡献。
处理非吸案件一
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丁XX、王XX、孟X、张某某、郭X、魏X、刘XX、于XX等人,在2022年1月至9月间,以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XX店铺项目可获高额收益为名,与客户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郭X的犯罪金额为600余万元。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郭X,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包括郭X所在公司业务、职位、参与数额、业务宣传方式、承诺内容等。在检察院阶段阅卷后,进一步核实数额问题。在法院审判阶段,律师建议郭X退赔一定数额以争取从轻处罚,郭X及家属听从建议,在审判阶段退赔15万元。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认为郭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且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还积极退赔,希望法庭对其减轻处罚。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情节,对郭X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在这起案件中,陈晓伟律师通过详细了解案情,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为郭X争取到了从轻处罚,体现了他在经济犯罪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握。
处理非吸案件二
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另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伙同他人,利用多家公司,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多个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担任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等职务,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经司法审计查明,其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郝XX在投案之前咨询了陈晓伟律师,律师认为其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他及时去公安机关投案以争取认定自首。郝XX听从建议,在律师陪同下投案并被羁押。辩护律师为郝XX争取量刑从轻,提出郝XX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以及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等辩护意见。法院最终认定郝XX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鉴于他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部分违法所得,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在这起案件中,陈晓伟律师在案件前期就为郝XX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建议,引导他争取自首情节,在后续辩护过程中,通过合理的辩护意见,为郝XX争取到了从轻量刑,再次展现了他在经济犯罪辩护领域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
综上所述,陈晓伟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媒体形象和行业贡献,在刑事法律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在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案件中,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是一位值得信赖的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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