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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疑难执行与民商诉讼律师吴天成:破执行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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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674人看过
导读:吴天成自2020年执业,擅长疑难执行案件、民商事诉讼。曾代理卢某案,将公司与股东列为被告,使卢某债权全额实现;代理肖某案,反驳其免责主张,让其担补充赔偿责任。
苏州疑难执行与民商诉讼律师吴天成:破执行困局

聚焦执行难题

吴天成律师自2020年开始在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他主要服务苏州地区的企业和个人客户,工作方式侧重诉讼。其核心执业方向为疑难执行案件代理,尤其擅长处理已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通过财产线索深度挖掘、执行程序合法性审查等法律途径,帮助当事人重启执行程序,实现债权清偿。

股东责任穿透案

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原告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但强制执行时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吴天成律师接受委托后,作为被告(公司与股东张某)的代理人,并未局限于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框架。他深入梳理该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将维权矛头依法指向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并成功将该公司与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且存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在清晰的法律规定与充分的证据面前,被告方认识到难以推卸的法律责任,案件未及开庭审理,某公司与股东张某便在庭审前置程序的重压下,主动提出和解,全额归还了拖欠已久的本金,避免了后续漫长的诉讼程序

股东身份认定案

在另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原告某有限公司将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诉至法院,主张其因未履行出资义务,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被告肖某多次以“工商内档中并非本人签字”为由进行抗辩,试图否认自身的股东资格与出资责任。吴天成律师作为肖某的代理人,并未局限于签字笔迹的争议,而是敏锐地抓住了“身份证有效期”这一关键时间节点。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资格的认定并不完全依赖于单一签字的形式真实性,而是综合考察出资意思表示、身份证明文件的提供、股东名册记载以及工商登记公示等多重因素。肖某本人在认缴出资时提供的身份证,在所称“遗失”之前一直处于有效期内,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用于工商登记的行为,已足以在法律上构成其同意认缴并接受股东身份约束的意思表示。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肖某的股东资格,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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