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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刑事与民间借贷律师李超:处理强奸及借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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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799人看过
导读:李超律师自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16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为强奸罪被告田辩护,指出犯罪中止、自首等情节,助其获缓刑;在民间借贷领域,代理原告杨与被告王等合伙清算转借贷案,固定证据,驳斥抗辩,助原告追回投资款及利息。
天津刑事与民间借贷律师李超:处理强奸及借贷案

刑事辩护专长

李超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在强奸罪案中,公诉机关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是田。2022年6月26日,田进入曾租住房屋对被害人陈XX实施猥亵并企图强行发生性关系,因陈XX欲报警而中止犯罪,后自动投案赔偿取得谅解。

李超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在庭审中,明确指出被告人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属“犯罪中止”,应减轻处罚;强调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还说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获谅解、系初犯且有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法院采纳主要意见,判处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民间借贷代理

合伙清算借贷纠纷案中,原告杨与被告王、李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合伙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原告杨与被告王、李原为合伙关系,共同以企信公司名义承接工程,后签订协议将杨的投资款转为王的个人借款,李提供担保。因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起诉要求支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李超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全面梳理合伙期间账目记录,固定《协议书》《借条》《欠条》等关键证据,明确将合伙关系清算后转化为借贷法律关系。针对被告王以“付款条件未成就”抗辩,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角度主张该约定若长期不成就将导致原告权利无法实现,属于被告消极阻止条件成就。庭审中提交证据链,驳斥被告“被胁迫签字”等主张,并围绕利息计算标准、保证责任等法律焦点进行专业论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王支付本金及利息,被告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驳回原告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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