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与擅长领域
姜远波律师于201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419201010636946,就职于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广东东莞,联系地址是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430号浙商大厦1栋3105-3106。他拥有武汉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士学位和南昌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学位,担任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劳动法委员会委员。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0件,深耕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专精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职务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案件,占比约70%,在婚姻、公司纠纷、劳动争议纠纷领域也承办案件达1000多件。
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周X(曾用名周x)因涉嫌盗窃罪,于20xx年x月x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逮捕。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x)x号起诉书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号为(x)粤x刑初x号。20xx年x月下旬,周X预谋盗窃深圳市某电工电子制品有限公司的手机软性排线板,伙同多名同案犯,通过询问仓库货物存放情况、获取并仿造公司高管签名放行条、协助同案犯进入厂区等方式,于x月x日晚窃取该公司108箱手机软性排线板成品并销赃,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910010元,属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周X因该案于20xx年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xx年x月在湖北省某地被民警抓获并押解回深圳调查。公诉机关指控周X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周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主要犯罪事实予以认可。姜远波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周X的辩护人,为其开展罪轻辩护工作。
办案经过
姜远波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启动案件辩护工作。他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周X,充分了解案件发生的背景、具体经过、周X的主观认知及归案后的悔罪态度。同时,全面查阅本案卷宗材料,逐一梳理在案证据、案件事实细节及公诉机关的指控要点,结合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裁判规则,制定了针对性的罪轻辩护策略。在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时,姜远波律师到庭为周X进行辩护,当庭提出多项罪轻辩护意见,包括周X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全部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良好;参与犯罪时刚年满十八周岁,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社会阅历匮乏且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本案被盗货物的价值认定依据存疑,涉案犯罪金额存在认定不清的情形。庭审中,姜远波律师就上述辩护意见与公诉机关展开充分的质证和辩论,着重向法庭阐述周X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结合其犯罪后的悔罪表现,恳请法庭综合全案情况对周X酌情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深圳市某人民法院对本案全案证据进行当庭质证、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判。认定被告人周X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姜远波律师提出的周X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涉案犯罪数额的相关辩护意见,因被害公司提交的发票、货物订单与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建议相互印证,法院未予采信。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周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其退赔涉案两家电工电子公司各人民币455005元,扣押的涉案中国银行卡一张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涉案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7300元,优先用于退赔被害人损失,剩余部分用于财产刑执行。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周X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原审法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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