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刘欢律师执业于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4xxxxxxxx117783。他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服务地区为安徽宿州,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第一街16栋401室。他还是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秉持“坚守正义,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
擅长领域与案件数量
刘欢律师深耕于民商事领域,擅长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纠纷等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方面,尤其擅长经济类犯罪案件。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其中成功办理民商事相关案件500余件,特别是在金融借款、民间借贷、交通事故案件方面,占比约50%,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
丰富的执业经历
2018年,刘欢在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实习,2019年8月正式执业。2023年6月,他与合伙人共同创办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成为律所的合伙人。在执业期间,他办理了交通事故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侵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房屋买卖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等各类案件,积累了大量实务经验。
在民事案件代理中,他曾代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索拖欠房贷、信用卡及各种经营贷款;并作为债权人参与泗县泗州宏奥面粉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工作,成功为银行诉讼和执行70余起案件。他还曾代理泗县强英饲料有限公司,办理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成功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0余起案件;批量代理购房者起诉泗县和顺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案件,50余户均胜诉获得赔偿;批量代理业主起诉泗县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跑路案件,成功为12名业主成功讨回定金;批量代理员工和债权人起诉宿州智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和货款,成功为9人追讨欠款;代理泗县山头镇山头村村民委员会起诉承租人违建、强占土地案件,成功清退承租人。此外,他还担任泗县大庄镇东风村、朝阳村,丁湖镇苗尤村,泗城镇网周村法律顾问。
在刑事案件方面,他曾代理多起交通肇事、开设赌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诈骗、抢劫等案件,具有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并成功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在行政案件中,他曾多次代理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书不服起诉泗县公安局;代理当事人对于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公司违法案件进行起诉;代理当事人对于自然资源规划局办理宅基地所有权证和房地产登记证书违法问题进行起诉。在仲裁案件中,他曾多次代理农民工工地受伤工伤赔偿问题;多次代理工厂、公司员工在上班期间或者上下班途中受伤工伤赔偿问题;多次代理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等问题。
在“个人承包工程,不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一案中,原告张XX与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劳动争议一案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张XX要求依法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上述四被告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刘欢律师接受被告刘X的委托后,进行了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他首先到法院调取原告起诉书以及全部案件材料,之后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发生的经过以及每个被告在案件中的地位和角色,并听取了当事人本人意见,最终书写答辩状递交至泗县人民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刘欢律师抗辩双方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负责带班,并不是包工头或者老板,其也是跟着别人干活。关于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多少、需要多少人务工都是别人说了算,故不应承担责任,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请依法驳回原告对刘X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支持了刘欢律师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即案外人高X施工,高X在实际施工中安排刘X招用张XX进行作业,张XX在施工中受伤,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应当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中国XX集团系将工程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案外人高X未安排刘X负责宿州市某公司转包的一、二标段工作,仅安排被告刘X负责三标段(16号楼)做内粉工程,故原告要求中国XX集团和宿州市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刘X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原告要求刘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张XX要求上述四被告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该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拖欠工资追索案
在“公司拖欠工资,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原告蔡XX诉被告宿州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蔡XX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款6268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了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了被告,之后充分准备证据,提供了拖欠工资明细单以及工作的相关证明。在庭审中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宿州XX公司应遵守法律规定履行给付工资义务,现宿州XX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给付工资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公司出具的工资明细,被告欠原告蔡XX自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期间的工资77687元,被告已于2021年10月30日支付原告工资款15000元,下欠62687元至今未付。被告订下的付款计划虽存在部分没有到期,但还款计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无效。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62687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