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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37条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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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17730人看过
导读: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刑诉法37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过程中,即使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聘请律师代理案件,这是我国保障人权的体现。刑事辩护是很多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第3章对辩护做出了明文规定,其中就包括第37条。那么,刑诉法37条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小编做个具体了解。


一、刑诉法37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二、哪些人可能当刑事案件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三、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哪些?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为保证辩护人能充分执行辩护职能,履行辩护职责,法律赋予辩护人一系列诉讼权利。主要包括:独立辩护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司法文书获取权、获得通知权、质询权、辩论权、控告权、拒绝权及其他权利。辩护人在享有上诉诉讼权利的同时需要承担下列诉讼义务:恪守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保密义务;正当执业的义务;遵守法庭规则的义务;律师的法律援助等义务。

综上所述,律师是参与刑事诉讼的主要当事人之一,按照刑诉法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与案件有关的证人收集资料,询问被害人及家属有关案件的情况。作为代理刑事案件的律师,经过批准,也可以查阅卷宗,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且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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