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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常规执法程序中,执法机构通常并不会向涉案人员展示其所掌握的证据信息。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法规的严格要求,为了防止上述人员干扰司法程序,导致法官对案件事实产生误解,妨碍司法公正,公安局在进行案件调查时所收集到的所有证据资料均不会对外公开,也不会向任何涉及该案件的个体,包括犯罪嫌疑人,呈现。
然而,犯罪嫌疑人有权选择聘请律师来协助处理案件,并在律师的陪同下,查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文件和材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2024-05-02 11:39: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