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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37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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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3 · 15392人看过
导读: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刑诉法第37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被告有权聘请代理律师为其辩护,这体现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律师参加刑事诉讼辩护,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条文,其中第37条就是关于这方面的。那么,刑诉法第37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小编结合刑诉法有关知识给大家讲一讲。

一、刑诉法第37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二、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如何体现的?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不能只凭阅卷和会见被告人掌握的情况进行一般性的辩护,而是应当去收集有利于被告人一方的证据,并根据掌握的证据去进行辩护,从而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向他们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罪重还是罪轻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在遭到拒绝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收集调取证据,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的,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防止被害人一方的证人迫于威胁或者受到引诱而作假的证词,法律规定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综上所述,根据刑诉法第37条的规定,刑事诉讼辩护律师必须持证上岗,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信,会面。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向检察院提出申请,看守所会在不迟于48小时内做出安排。这是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具体体现,有利于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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