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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 房产 新婚姻法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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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3 · 2007人看过
导读: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 房产 新婚姻法是怎么规定的


婚后房产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其实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是也正是因为如今我国的离婚率过高,所以才导致人们对于婚姻关系的信任度是极低的,有些家庭的长辈或者是当事人自己在登记房产证的时候,就是为了规避日后房产不必要的纠纷,可能很多细小的因素都会影响婚后房产的界定。那么,婚后 房产 新婚姻法是怎么规定的?


婚后 房产 新婚姻法是怎么规定的?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购置房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小编就先为大家介绍的这么多。可见婚后房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也并不是没有,比如这种婚后房产是由其中一方的父母购买的,而且也有过明确的表示只赠于自己的孩子,长辈们的这种做法其实也完全能够理解。大家在婚姻关系当中更多的是要通过智慧经营好自己的婚姻,这种外来的物质条件不应该占据婚姻生活的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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