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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建房离婚怎么分割

杨* 江西-九江 财产分割咨询 2024.04.28 10:12:00 394人阅读

农村宅基地建房离婚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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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地区,关于自建住房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以下多种情况:
首先,若房屋乃一方于婚前所建设,尽管其后的婚姻关系双方均进行了共同居住和使用,但倘若没有任何特别的约定,那么此类房屋便应当被界定为属于婚前建房的一方所有。
其次,若父母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的目的是为了让子女结婚并居住使用,并且该房屋系以子女的名义进行申报并加以建造,同时在婚后完成建造任务,则通常会被视作对子女及其配偶的赠与行为,因此该项房屋便形成了子女与其伴侣的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行达成了不同的协议。
再者,针对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设的房屋,如果该房屋是由其中一方父母以其名义获得批准用地,那么我们通常认为此房产应当归属为该方的家庭财产,当涉及到离婚事宜时,拥有该住房一方将承担向对方支付资助款项的责任。
然后,如果该房屋的建设过程中是由子女一方的名义取得了批准用地,且该房产的确已作为夫妻双方在婚后的居住使用场所,那么此类房产便可视作夫妇二人的共同财产。在子女离婚处理房屋分割事务时,他们可以依据各自家庭的出资比例来分配该房产的所有权份额。
最后,如果夫妇双方在结婚之后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却未能进行分家析产,关于那些在婚前便已经存在的家族共有的房产或者原本属于某一方父母的房产,倘若没有明确地给予夫妻双方的权益,那么这样的房产同样无法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024-06-12 18:36: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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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地区的自建住房在离婚诉讼中如何进行房产分割,通常情况下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自建住房系在一方当事人婚前筹建完成,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妇俩人共同居住使用的情况之下,若是双方并未就此达成具体协议,则此类住房应当被认定为我方当事人所有;
其次,如父母在宅基地上自行建造住房以便于子女结婚之后共同居住,如果的确是以其子女的名义进行了审批申报,并且又在婚后建成竣工,那么一般而言将被视作对这对新人夫妻双方的馈赠,从而构成他们的共同财产,除非二者另行协商并有其他明确的约定;
再者,针对我方当事人和配偶在婚前共同出资建设的房屋,如果是在父母一方的名义下获得审批用地资格的,一般被认定为属于该方的家庭财产。在此种情况下,如果离婚程序中法院将这套房产判给其中一方所有,那么这份不动产的持有者理当承担向另一方返还其曾经提供过的资助款项之责任;
最后,在婚前我方当事人和配偶携手共筑的房屋,其筹建地是以子女的名义申请得到批准的,而该房产亦是在他们婚后共同实际居住并加以利用的前提条件之下,这样的房产便有可能被认定为他们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当事人在面临子女离婚分割住房问题之时,可依照双方家庭在房屋建造过程中所投入的金钱或物资等比例大小来衡量划分该套房产的所有权。除了上述情况之外,还有一类特殊情况需要我们特别注意,那就是新婚夫妇在婚后需与其他家庭成员共享一处住所生活,却未依照法律规定而进行正式的分家析产手续,那么无论婚前既有的家庭共有财产,还是原本属于某一方父母个人所有的房产,只要没有明显显示与新婚夫妇之间存在着特定的权益转让权益,这些房产都无法纳入至共同财产范畴内,任何形式的离婚诉讼都不会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

2024-06-12 15:21:35 回复

一、离婚后承包地如何处分1、确认承包责任田地的地位的合法性现在农村生产方式是单家独户,农忙季节时,多发生各类争执纠纷、影响生产工作的发展。特别是离婚后,承包地如何处分的问题,处分不当便会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和矛盾。承包地是夫妇共同承包经营,离婚后,一方要求从原承包地划分一部分作为生活收入依据所需,与法与情都是合理的。2、承包地被征用后,承包者的合法权益不予侵犯随着城市规划和城镇建设的发展,农村承包责任田也将面临被征用搞房地产开发建设,然而,农村承包户的承包责任田地被征用后,妥当安排农村剩余劳力和承包责任田地者应如何得到一部分的合理补偿,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是稳定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的根本一环。可是目前农村承包责任田地合法权益受到种种侵害不断发生,类似纠纷诉诸相继而来。承包户既享有承包经营权,又依法签订,并按规定履行义务,承包责任田地被征用后,承包户理所当然应得到的部分报酬,是合理合法的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加以侵害。如果离了婚的一方,在承包地没有变更之前,获得应得到的报酬。作为共同承包地经营的一方有权要求给予适当的报酬,人民应准予拨给。3、承包责任田的承包者,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目前一些农村承包责任田地被承包户非法出租、转让,并将获得的一部分经济效益占为己有,离婚后,另一方要求分拨给承包责任田地非法出租、转让的利益,对此不应予以支持。因为承包户的承包责任田地只有按合同规定合法经营,而不能随意将承包地变相或转变承包责任田地原来的性质,导致纠纷的,诉诸应移交国土部门处理。不属于民事受理及管辖范畴。由于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确认是属国土部门的权限,人民无权确认。同时,离婚后,承包责任田地权属的确认也应由行政职能部门即国土局来确认。二、宅基地自建房离婚时的处理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的情况比较特殊,有的地方农村自建宅基地住房是有产权证的,但是有的地方却没有产权证,没有产权证的情况会使房屋的产权问题变得更复杂。农村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但非本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拥有在该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婚姻存续期间所建房屋归谁所有,首先看是家庭共有还是夫妻共有,其次夫妻共有部分看双方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就按约定;无约定的,不管房屋产权登记在谁名下,一般都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鉴于农村土地特殊性,农村房屋不能像商品房一样随意出售,想把房子卖掉分割卖房款较困难。所以该房由本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所有,由补偿另一方建房款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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