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特背景优势
黄明律师毕业于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拥有本科学历。在步入法律行业前,他在大型央企及知名上市公司从事近十年财务工作,并长期担任财务负责人。这使他精于会计准则与财务报表,熟悉企业运营管理等核心逻辑。为提升专业能力,他考取了中国律师、税务师及高级会计师资格,构建了“三师合一”知识体系。执业至今,他承办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逾100件。
处理建工合同纠纷
在南充某天然气安装工程款纠纷案中,我方当事人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年8月31日签订《委托合同》,负责其某项目二期427户天然气管道设施建设,合同总价208万余元。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双方于20年9月1日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为以三期项目50个车位销售款抵扣剩余工程款,承诺最迟于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付款期限届满,被告仍拖欠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及违约金。
黄明和赵X律师代理该公司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及按原合同约定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算的违约金18万余元。本案争议焦点为欠付工程款具体金额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庭审中,被告认可欠款但对偿付能力表示困难并对高额违约金提出异议。
律师采取了一系列行动。首先,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与被告当庭对账,锁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其次,针对违约金争议,指出《补充协议》未明确“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主张被告应承担责任,并陈述原合同违约金标准约定背景。同时,考虑到法院可能对违约金标准酌情调整,将诉讼策略核心放在确保工程款本金全额支持,违约金作为争取项。
最终,法院全额支持工程款本金,判决被告支付1,019,541元;认定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酌情裁定违约金自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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